大连市友谊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抗击期间试行)
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驰援武汉抗击疫情,保护人民健康和医务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试行,疫情解除后本办法自动作废。
一、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照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用于抗击疫情使用;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
二、大连市友谊医院接受捐赠的受理部门为工会,医院感染科负责质量把控,财务科负责统一入账使用,物资科负责入库调拨使用,审计及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三、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并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捐赠资助物资必须物资科统一管理使用。
四、医院内部的职能部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五、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按社会捐赠规定的流程办理,由院工会将填写好的《捐赠意向书》 《捐赠项目审批表》,到财务部、院感科、审计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捐赠的初步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办理。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物资,由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限定用途)的捐赠物资,纳入单位“专用项目-捐赠资助物资”,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八、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医用防护物资主要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医务人员防护,不得转赠第三方,不得变卖处理。
十、使用捐赠物资按医院审批程序办理,使用数量较大时需报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一、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如实答复。
十二、医院要把接受捐赠物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十三 本办法为防控疫情期间实施,疫情结束后自行终止。
十四、本办法为特殊时期临时试行,其它捐赠事宜执行《大连市友谊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
大连市友谊医院
2020年1月